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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潍城民三初字第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陈强云与高洪志、王仁林等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强云,高洪志,王仁林,常献刚,王茂会,姜文军,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坊子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潍城民三初字第461号原告陈强云。被告高洪志。被告王仁林。被告常献刚。被告王茂会。被告姜文军。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坊子支公司。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强云诉被告高洪志、王仁林、常献刚、王茂会、姜文军、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坊子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分公司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高洪志、王仁林银行存款40000元、被告常献刚银行存款30000元、被告王茂会、姜文军银行存款3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高洪志、王仁林银行存款40000元、被告常献刚银行存款30000元、被告王茂会、姜文军银行存款3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姜 涛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代书记员  王晓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