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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朱民初字第039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原告王淑云诉被告高洪文、张桂花、李子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淑云,高洪文,张桂花,李子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朱民初字第03924号原告王淑云。被告高洪文。被告张桂花。被告李子彬。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淑云诉被告高洪文、张桂花、李子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淑云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淑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王淑云负担。审判员  张惠杰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赵 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