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朱民初字第039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原告王淑云诉被告高洪文、张桂花、李子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淑云,高洪文,张桂花,李子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朱民初字第03924号原告王淑云。被告高洪文。被告张桂花。被告李子彬。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淑云诉被告高洪文、张桂花、李子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淑云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淑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王淑云负担。审判员 张惠杰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赵 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