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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初字第19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吴鹏与程勇、宋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1936号原告吴鹏,男。委托代理人杨伟,河北海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勇,男。被告宋丹,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鹏诉被告程勇、宋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吴鹏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长波人民陪审员  郭柱元人民陪审员  刘恩波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褚立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