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初字第47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闫某某与安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某,安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4789号原告闫某某,女,1961年5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德惠市。被告安某某,男,1959年12月10日,汉族,农民,住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某诉被告安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闫某某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得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特快专递费112.00元,返还原告56.00元,剩余56.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奕衡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宋艳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