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法民初字第9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赵仕学与赵修江、王丽萍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仕学,赵修江,王丽萍,赵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法民初字第996号原告赵仕学,居民。被告赵修江,居民。被告王丽萍,居民。被告赵超,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仕学与被告赵修江、王丽萍、赵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仕学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仕学撤回对被告赵修江、王丽萍、赵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000元,减半收取105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展坤祥审 判 员 曹 菲人民陪审员 王朝阳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崔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