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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法民初字第9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赵仕学与赵修江、王丽萍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仕学,赵修江,王丽萍,赵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法民初字第996号原告赵仕学,居民。被告赵修江,居民。被告王丽萍,居民。被告赵超,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仕学与被告赵修江、王丽萍、赵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仕学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仕学撤回对被告赵修江、王丽萍、赵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000元,减半收取105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展坤祥审 判 员  曹 菲人民陪审员  王朝阳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崔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