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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鹤民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鹤壁市反光材料有限公司与宋俊超、李建发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鹤壁市反光材料有限公司,宋俊超,李建发

案由

侵害商业秘密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鹤民初字第67号原告鹤壁市反光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山城区朝阳街59号。法定代表人李树忠,经理。委托代理人吕金来,河南鹤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宋俊超,男,1976年3月18日生。委托代理人杨红军,河南世纪唐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李建发,男,1962年10月5日生。委托代理人马秀阳,河南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鹤壁市反光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宋俊超、被告李建发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中,因鹤壁市反光材料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足额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鹤壁市反光材料有限公司撤诉处理。审 判 长  谷朝宪审 判 员  王 娟代理审判员  王莹莹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闫瑾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