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民初字第16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原告包头市阳光建设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张贵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头市阳光建设机械有限公司,张贵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昆民初字第1664号原告包头市阳光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包头市昆都仑区民族东路高速立交桥东。法定代表人王志武,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康茂,包头市阳光建设机械有限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张贵树,男,1958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河北省张家口市,现住址不详。原告包头市阳光建设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张贵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包头市阳光建设机械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郑康茂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贵树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包头市阳光建设机械有限公司诉称,2008年10月16日,原告包头市阳光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贵树签订了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张贵树以分期付款方式向原告包头市阳光建设机械有限公司购买阿特拉斯科普柯D9型钻机一台,合同总价款为381.76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但被告张贵树未及时还款,截止2013年7月22日,被告张贵树共还款360.85万元,尚欠车款20.91万元。故原告包头市阳光建设机械有限公司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张贵树支付欠款20.91万元及违约金10万元,合计30.91万元,并由被告负担本案的诉讼费。被告张贵树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08年10月16日,原告包头市阳光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贵树签订了《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张贵树以分期付款方式向原告包头市阳光建设机械有限公司购买阿特拉斯科普柯D9型钻机一台,合同总价款为381.76万元,于2008年11月16日起,每期还款金额11万元,共18期。双方约定,如乙方(即被告张贵树)违约,应支付违约金10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包头市阳光建设机械有限公司如约交付了钻机,截止2013年7月22日,被告张贵树共还款360.85万元,尚欠车款20.91万元。原告包头市阳光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一《买卖合同》,证明被告张贵树向原告包头市阳光建设机械有限公司购买了阿特拉斯科普柯D9型钻机一台;证据二客户购车信息表,证明被告张贵树的购车及付款情况;证据三整机收款专用收据32张及说明,证明被告张贵树付款360.85万元。被告张贵树未到庭举证、质证。本院认为,原告包头市阳光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贵树签订的《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依法成立,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原告包头市阳光建设机械有限公司已如约履行合同义务,被告张贵树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价款,原告包头市阳光建设机械有限公司要求被告张贵树支付欠款20.91万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原告包头市阳光建设机械有限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存在损失的情况,本院依法调整为按未付款的20%计算。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张贵树支付原告包头市阳光建设机械有限公司欠款20.91万元;二、由被告张贵树支付原告包头市阳光建设机械有限公司违约金4.182万元;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驳回原告包头市阳光建设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36元、公告费760元(原告包头市阳光建设机械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张贵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城人民陪审员 燕中华人民陪审员 张清功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薛湾湾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2页共4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