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莘执字第4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林明华与王保青、王保忠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明华,王保青,王保忠,王保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莘执字第480号申请人林明华,男,汉族,个体户。被执行人王保青,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保忠,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保民,男,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林明华与被执行人王保青、王保忠、王保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莘县人民法院(2014)莘民一初字第2384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保青、王保忠、王保民应给付申请人款43904.17元及利息。经查明,被执行王保青、王保忠、王保民在当地金融储蓄部门无存款,且在工商管理部门、房管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均无其他登记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王保民与其妻江蕊共有位于莘县政府街005号房产证号为莘房权证莘县字第××、010187号的房产一套已采取轮候查封措施。申请人暂时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并告知申请人当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之规定,裁定如下:莘县人民法院(2015)莘执字第48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白云山审判员 马鹏勇审判员 蔡木军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李增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