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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29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白龙与广东永旺天河城商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2015民一初2946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龙,广东永旺天河城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2946号原告:白龙,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XX县XX房。被告:广东永旺天河城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鲤渕豊太郎。委托代理人:潘敦刚,广东闻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产品责任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白龙诉被告广东永旺天河城商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白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白龙负担。审 判 长  陆亮亮人民陪审员  欧阳燕人民陪审员  关东英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黄 娟王嘉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