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西陵民初字第015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何毅与艾琳、肖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毅,艾琳,肖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西陵民初字第01505号原告何毅,男,1954年8月6日出生,住宜昌市西陵区。委托代理人刘钢,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崔华伯,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艾琳,男,1978年12月27日出生,住宜昌市。被告肖敏,女,1981年10月14日出生,住宜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毅诉被告艾琳、肖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毅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艾琳、肖敏的银行存款22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艾琳、肖敏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案外人罗某某以其所有的位于宜昌市夷陵大道××号(宜市房权证伍家区字第××号)的房屋、案外人何某以其所有的位于宜昌市珍珠路××号(宜市房权证西陵区字第××号)的房屋为原告何毅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何毅的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艾琳、肖敏的银行存款22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案外人罗某某所有的位于宜昌市夷陵大道××号(宜市房权证伍家区字第××号)的房屋。三、查封案外人何某所有的位于宜昌市珍珠路××号(宜市房权证西陵区字第××号)的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左树青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赵楠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