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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涵民初字第25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侯志良与方国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涵民初字第2572号原告侯志良,男,198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莆田市涵江区人,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委托代理人陈松(特别代理),男,194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莆田市涵江区人,住所地涵江区。被告方国全,男,1981年11月4日出生,汉族,莆田市涵江区人,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委托代理人曾建峰(特别代理),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侯志良诉被告方国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侯志良以需要补充新的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方国全的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志良撤回对被告方国全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650元,由原告侯志良负担。审判员林丽勇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方悦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