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宝执字第16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上海宝山富邦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神浩物资有限公司、上海银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宝山富邦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神浩物资有限公司,上海银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周浩惠,李平,刘海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字第1644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宝山富邦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被执行人上海神浩物资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真陈路XXX号(园区。被执行人上海银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被执行人周浩惠,男,1977年1月9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被执行人李平,女,1974年11月6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被执行人刘海翰,男,1954年11月8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宁国市。原告上海宝山富邦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神浩物资有限公司、上海银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周浩惠、李平、刘海翰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6日作出(2013)宝民二(商)初字第140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上海宝山富邦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上海神浩物资有限公司、上海银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周浩惠、李平、刘海翰支付欠款人民币XXXXXXX元。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3月3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负债累累,早已停业,其房产设有大量抵押权且被其他多家法院查封,被执行人银行亦无存款,也未发现其它可以执行的有效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负债累累,早已停业,其房产设有大量抵押权且被其他多家法院查封,被执行人银行亦无存款,也未发现其它可以执行的有效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本案短期内难以执行。若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宝民二(商)初字第1402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袁爱忠审判员  徐 颖审判员  范钦召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张 捷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