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中民二仲字第000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西安秦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樵树军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中民二仲字第00054号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西安秦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区振兴街道办事处郑家村五组东侧。法定代表人梁奔放,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秦川、曹东兴,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樵树军,无业。申请人西安秦力混凝土有限公司因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一案,不服西安市阎良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阎劳仲案字(2015)第108号裁决,向本院提出申请撤销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劳动争议纠纷及执行问题达成和解并已实际履行。申请人西安秦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书面申请撤回撤销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西安秦力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西安秦力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申请。二、西安市阎良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阎劳仲案字(2015)第108号裁决不再执行。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西安秦力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赵石代理审判员刘春梅代理审判员许超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赵广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