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丽民初字第39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天津蓝海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席照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蓝海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席照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民初字第3932号原告天津蓝海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国际机场大厦。法定代表人强光田,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颖,该公司职员。被告席照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蓝海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席照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津蓝海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蓝海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天津蓝海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刘 媛代理审判员  庞丽国人民陪审员  李桂起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岳春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