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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厦民终字第23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厦门苏西黄娱乐有限公司与章元勋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厦门苏西黄娱乐有限公司,章元勋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厦民终字第231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苏西黄娱乐有限公司,、102、103、105室。法定代表人陈进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江伟,福建闽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章元勋,男,1987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左明华,湖北炽升(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厦门苏西黄娱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章元勋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5)思民初字第38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厦门苏西黄娱乐有限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厦门苏西黄娱乐有限公司无需向章元勋支付工资50127元。原审法院查明,章元勋系厦门苏西黄娱乐有限公司的员工,于2013年12月1日入职,岗位是销售总监,双方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厦门苏西黄娱乐有限公司没有为章元勋缴纳社会保险费。厦门苏西黄娱乐有限公司刚开始以现金方式向章元勋发放工资,后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章元勋正常每月休息四天,月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加提成,具体提成为:先扣除业绩基数15000元,业绩10001元至35000元区间的部分按8%提成,业绩35001元至49999元区间的部分按10%提成,业绩50000元至79999元区间的部分按10%提成,业绩80000元以上部分按12%提成。厦门苏西黄娱乐有限公司分别于2014年1月25日、2014年2月16日、2014年2月25日、2014年3月17日、2014年3月25日、2014年4月16日、2014年4月25日通过银行卡转账方式支付给章元勋24136元、19285元、7660元、18225元、10869元、8750元、8055元基本工资及提成。2014年7月1日,章元勋从厦门苏西黄娱乐有限公司处离职。厦门苏西黄娱乐有限公司提交考勤制度、每月业绩、奖惩记录,拟证明章元勋没有进行考勤,未完成业绩,需要扣工资,结算后章元勋尚欠厦门苏西黄娱乐有限公司16800元。章元勋认为,该证据没有原件,真实性不予认可。章元勋提交银行转账记录,拟证明厦门苏西黄娱乐有限公司向章元勋支付了部分工资,目前还尚欠章元勋工资。厦门苏西黄娱乐有限公司认为,该转账凭证不完整,应当提交完整的转账凭证。章元勋作为申请人于2014年10月28日向厦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申请人厦门苏西黄娱乐有限公司:一、支付2014年4月1日至2014年4月30日期间的工资15000元和提成6300元;二、支付2014年5月1日至2014年5月30日期间的工资15000元和提成5000元;三、支付2014年6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期间的工资15000元和提成3000元;四、补缴2013年12月至2014年6月份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厦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委员会于2014年12月31日作出厦劳仲案(2014)1357号裁决书,裁决:一、被申请人厦门苏西黄娱乐有限公司应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章元勋2014年4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期间的工资合计50127元(基本工资45000元、业绩提成5127元);二、被申请人厦门苏西黄娱乐有限公司应为申请人章元勋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双方当事人应依法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厦门苏西黄娱乐有限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存在劳动关系,均应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一、关于支付2014年4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期间的基本工资和提成的问题。厦门苏西黄娱乐有限公司提交的考勤制度、每月月绩、奖惩记录均未提供原件供核对,章元勋对该组证据真实性也不予确认,厦门苏西黄娱乐有限公司拟以此证明章元勋没有进行考勤、未完成业绩等没有依据,原审法院不予采信。厦门苏西黄娱乐有限公司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章元勋存在旷工、迟到等,故其主张章元勋尚欠厦门苏西黄娱乐有限公司16800元没有依据,不予采信。厦门苏西黄娱乐有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未举证证明章元勋的离职时间,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原审法院采信章元勋主张的离职时间即2014年7月1日。章元勋已为厦门苏西黄娱乐有限公司提供劳动,厦门苏西黄娱乐有限公司应当支付章元勋提供劳动期间的基本工资提成。章元勋要求厦门苏西黄娱乐有限公司支付2014年4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期间的工资50127元,厦门苏西黄娱乐有限公司未提供反驳的证据,且结合厦门苏西黄娱乐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至2014年4月支付给章元勋的工资情况,原审法院对章元勋的该诉求予以支持。二、关于补缴社会保险费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章元勋要求厦门苏西黄娱乐有限公司补缴2013年12月至2014年6月的社会保险费,厦门苏西黄娱乐有限公司也同意补缴,可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一、厦门苏西黄娱乐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章元勋2014年4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期间的工资50127元;二、厦门苏西黄娱乐有限公司应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依法为章元勋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应依法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社会保险费;三、驳回厦门苏西黄娱乐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厦门苏西黄娱乐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厦门苏西黄娱乐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原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并依法改判支持其原审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在章元勋完成基本业绩后结合考勤情况发放章元勋的基本工资,超过基本业绩后按一定比例提成。但因章元勋上班存在严重的迟到早退及旷工情况,且未完成业绩,不辞而别,甚至更为恶劣的是离开公司后又回公司挖走员工,造成公司经营陷入困境直至关门倒闭。章元勋的行为违反了劳动法和劳动纪律,且造成公司的重大损失,却向公司主张工资,其诉求不应得到支持。被上诉人章元勋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厦门苏西黄娱乐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经审理查明,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厦门苏西黄娱乐有限公司上诉称章元勋存在严重的迟到早退及旷工、未完成业绩等情形,但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信。根据查明的事实,章元勋的月工资构成为基本工资和提成,章元勋的离职时间为2014年7月1日,原审法院根据厦门苏西黄娱乐有限公司2014年1月至2014年4月支付给章元勋的工资情况,且因厦门苏西黄娱乐有限公司未提供相应的反驳证据,采纳章元勋的主张,判决厦门苏西黄娱乐有限公司向章元勋支付2014年4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期间的工资50127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至于社保问题,厦门苏西黄娱乐有限公司均未就此问题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以及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亦予以维持。综上,厦门苏西黄娱乐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予以驳回;原判决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人厦门苏西黄娱乐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厦门苏西黄娱乐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纪赐进审 判 员  许向毅代理审判员  刘国如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代书 记员  李 琦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