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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防市民申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李建坤、邱茂茏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建坤,邱茂茏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防市民申字第32号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李建坤,男,1971年8月30日生,壮族,住防城港市防城区。委托代理人:吴海,广西桂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邱茂茏,男,1955年7月18日生,汉族,住上林县。申请再审人李建坤因与被申请人邱茂茏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2011)防民初字第4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建坤申请再审称,申请再审人写给冯霏的借条不是真实的借款关系,该借条不能作为支付依据。冯霏于2010年2月中旬发生车祸,其本人处于严重智力障碍状态,意识不清,行动不能自理,不能写字,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冯霏于2011年8月8日签名的《债权转让通知》,经冯霏原副总慕春山辨认,不像是冯霏本人所签,该通知显然是伪造的。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请求撤销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2011)防民初字第462号民事判决,对本案立案再审,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本院认为:申请再审人李建坤与冯霏存在借款关系,至于冯霏转让债权的事宜,被申请人邱茂茏也告知了申请再审人李建坤,李建坤是认可的,但表示没钱可还,致使本案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被告李建坤偿还原告邱茂茏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正确,应予以维持。申请再审人李建坤向本院申请再审时提交的证据材料不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新的证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申请再审人李建坤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再审人李建坤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黄道仕审判员  唐光尚审判员  李元东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王秋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