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于民一初字第020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于民一初字第02086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现住沈阳市于洪区。委托代理人:宋晓欧,系辽宁法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郎某,女,满族,现住沈阳市于洪区。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郎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判员 梁慈珊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胡向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