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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桐执民字第19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李富军与陈昕平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富军,陈昕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桐执民字第1946-2号申请执行人李富军。被执行人陈昕平。申请执行人李富军与被执行人陈昕平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3日作出(2014)杭桐分调确字第34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陈昕平未按裁定履行义务,权利人李富军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103000元、案件执行费1445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陈昕平下落及其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已查封被执行人陈昕平名下的农村房产(无法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陈昕平去向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其列入征信系统、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并通过公安机关协助查找被执行人陈昕平下落。现申请执行人李富军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陈昕平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桐执民字第1946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富军如发现被执行人陈昕平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陆如有审 判 员  姚平生代理审判员  倪 莎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