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镜执字第015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鲁云峰与汪正国、盛明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镜执字第01513-4号申请执行人鲁云峰,男,1988年11月17日出生。被执行人汪正国,男,1964年1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盛明月,女,1963年10月1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鲁云峰与被执行人汪正国、盛明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镜民一初字第013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盛明月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仕伟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李 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