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山民初字第1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山民初字第1261号原告陈某某,山丹县居民。委托代理人马新胜,山丹县东乐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邹某某,山丹县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9月6日以原、被告已和好共同生活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毛炬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马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