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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法刑初字第01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莫某某招摇撞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九法刑初字第01156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莫某某,男,汉族。因犯盗窃罪,于1991年5月10日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涉嫌犯招摇撞骗罪,于2015年6月2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本区看守所。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九检刑诉(2015)10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莫某某犯招摇撞骗罪,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因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公诉机关建议并征得被告人同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清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莫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10月11日9时许,被告人莫某某伙同王某某、林某某(均已判决)在重庆市九龙坡区玉清寺嘉德园的路边,持假“人民警察证”(外壳),冒充人民警察,以被害人赵某某嫖娼,要对其进行罚款、拘留或曝光为由,骗取赵某某现金15000元。2.2014年10月18日9时许,被告人莫某某伙同王某某、林某某在重庆市九龙坡区玉清寺公交车站路边,持假“人民警察证”(外壳),冒充人民警察,以被害人郑某某嫖娼,要对其进行罚款、拘留或曝光为由,骗取郑世安现金2000元。3.2014年12月28日10时许,被告人莫某某伙同王某某、林某某在重庆市九龙坡区玉清寺铁路边,持假“人民警察证”(外壳),冒充人民警察,以被害人陈某某嫖娼,要对其进行罚款、拘留或曝光为由,骗取陈某某现金5000元。2015年6月28日,被告人莫某某被民警抓获。案发后,莫某某亲属代其退赃74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莫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材料,抓获经过,拘留证,逮捕证,辨认笔录,辩认作案现场笔录及照片,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1991)沙刑公字第152号刑事判决书,扣押清单,情况说明,被害人赵某某、陈德富、郑某某的陈述,同案犯王某某、林某某的供述,被告人莫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另查明,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0日作出(2015)九法刑初字第00642号刑事判决,责令被告人王某某、林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退赔被害人赵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0元,退赔被害人郑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元,退赔被害人陈德富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元。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扰乱公共秩序,骗取他人现金22000元,其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莫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予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莫某某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28日起至2016年7月2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清。)二、在案赃款7400元发还赵某某5045元,发还郑某某673元,发还陈德富168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杨建新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高浩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