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山执字第6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崔龙文与欧姆龙电子部件(深圳)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欧姆龙电子部件(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山执字第635号申请执行人崔**,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址:**,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欧姆龙电子部件(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深坪劳人仲(坪山)案(2015)379号仲裁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2366.74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欧姆龙电子部件(深圳)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366.7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钟广明二〇一五年九��七日书记员 叶大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