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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执字第19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冯颍、余克恭等与秦霄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颍,余克恭,余克翠,余文英,余其刚,刘永珍,秦霄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字第1933号申请执行人冯颍,女,1970年8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申请执行人余克恭,男,1995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余克翠,女,1991年10月2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余文英,女,1995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余其刚,男,1934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刘永珍,女,1942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秦霄鹏,男,1982年3月2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原告冯颍、余克恭、余克翠、余文英、余其刚、刘永珍与被告秦霄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1日作出(2014)宝民一(民)初字第45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冯颍、余克恭、余克翠、余文英、余其刚、刘永珍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秦霄鹏支付欠款人民币544,335.35元。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4月10日向被执行人秦霄鹏发出执行通知,限令其履行付款义务。本案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秦霄鹏名下在本市长临路XXX弄XXX号XXX室有一房产,此外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本院已将上述房屋予以查封,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但还未履行完毕。故本案短期内难以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亦同意延期执行。本院认为,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但还未履行完毕,致使本案短期内难以执行完毕。若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宝民一(民)初字第4548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马建林审 判 员  朱奇松代理审判员  黄文颋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叶 灵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