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民初字第1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原告刘淑荣与被告李柏树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大连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淑荣,李柏树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民初字第1231号原告刘淑荣,女,汉族。被告李柏树,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淑荣与被告李柏树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因其与被告已自行和解而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刘淑荣与李柏树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力所做出的处分。原告基于双方自行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淑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0元,减半收取250.00元,由原告刘淑荣负担。审判员 索远宏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徐 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