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扎民初字第14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毕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扎兰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扎民初字第1439号原告毕某某,女,1957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被告马某某,男,1957年8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毕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双方经本院调解已和好,原告毕某某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毕某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张志钧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王忠奇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