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法民初字第025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沈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法民初字第02533号原告沈某某,女,1972年3月24日生,汉族。被告张某某,男,1973年5月1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某某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原告沈某某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交纳120元,由原告沈某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杨青青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吴荣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