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辰民初字第34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王××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张××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辰民初字第3400号原告王××。被告张××。原告王××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卢存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被告张××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确定恋爱关系,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双方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不同,由其是被告性格不好,经常醉酒后对原告百般指责。被告不去上班,没有收入,在外欠债过多而变卖房产,致使夫妻在外租房居住,且被告因饮酒导致压力过大而致使夫妻生活不协调。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故呈诉,请求:1、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2、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告张××辩称,双方已经相识、恋爱多年,夫妻感情并未破裂,被告虽然不去单位上班,但是有经济来源。二人虽然会有吵闹,但是并没有到离婚的程度,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2年因同学关系相识,于2007年确定恋爱关系,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在共同生活中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呈讼。本次诉讼系原告第一次起诉。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结婚证复印件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自在学时相识,至今已十余年,应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双方在婚后夫妻共同生活中虽偶有矛盾,也属家庭生活的正常现象,并未达到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双方均应珍惜这份十多年的感情和家庭,今后双方应多从对方角度考虑,增加彼此的信任、理解和包容,互敬互爱、互谅互让,共同维护一个和谐、和睦的家庭。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卢存强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胡福晏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