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东孝民初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俞某与庄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某,庄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东孝民初字第113��原告:俞某。被告:庄某甲。原告俞某与被告庄某甲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女原、被告各抚养一人,抚养费各自承担;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俞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庄某甲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案件相关情况一、结婚时间及生育子女情况:××××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庄某乙;××××年××月××日生育儿子庄某丙。二、是否存在法定离婚情形:原告称,婚后发现被告对家庭责任极为懈怠,对子女的生活学习均毫不关心,并染有赌博等恶习。原告为此多次劝说,希望其能回心转意,但被告��劝不改,自行其是。2014年10月1日之后,被告竟然不顾家庭重担,外出至今未归,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且无和好可能。被告作未答辩。三、夫妻共同财产情况:原告陈述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置办的夫妻共同财产有在被告婚前财产落地一间半,合计二层半房屋基础上加盖的一层房屋。四、夫妻共同债权债务:原告陈述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夫妻共同债权,也无夫妻共同债务。针对以上事实,原告主张离婚,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2、结婚证复印件。被告未应诉,也未提供证据。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当庭出示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但原告并未举证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本院认为,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就本案而言���原、被告系自愿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夫妻感情尚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彼此缺乏相互信任,处理家庭事务态度不一,且夫妻间又无必要有效的沟通,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但未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婚姻还有延续的希望。只要双方珍惜已建立的夫妻感情,注重家庭共同利益,互谅互让,互相尊重,互相沟通,互相理解,从有利于子女健康快乐成长的角度出发,以此弥补双方产生的隔阂,夫妻是可以和好的,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俞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俞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曹立新代理审判员  陈 曦人民陪审员  刘权生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代书 记员  李 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