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武执保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城支行与被告董之杰、代立岭、董之勇、赵金英、董友富、孔祥梅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城县支行,董之杰,代立岭,董之勇,赵金英,董友富,孔祥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执保字第15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城县支行,住所地:山东省武城县古贝路交警队东畅和苑大厦内。法定代表人史辉,职务:行长。被告董之杰,男,1967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告代立岭,女,1968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告董之勇,男,1969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告赵金英,女,1967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告董友富,男,1979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告孔祥梅,女,1977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董之杰、代立岭、董之勇、赵金英、董友富、孔祥梅银行存款6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相应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董之杰、代立岭、董之勇、赵金英、董友富、孔祥梅银行存款6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佃富审 判 员  张汉军人民陪审员  张秀英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张 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