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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民初字第49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李海与杨怀树、张秀英、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海,杨怀树,张秀英,王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松民初字第4960号原告李海,男,48岁,蒙古族,农民。被告杨怀树,男,69岁,汉族,农民。被告张秀英,女,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农民。被告王伟,女,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农民。原告李海诉被告杨怀树、张秀英、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思维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怀树、张秀英、王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3月26日,被告杨怀树和被告张秀英向原告借款27500元,月息为550元,被告王伟为此借款进行担保,双方约定在2015年1月26日还清此款,同日三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据1枚。借款到期后,被告偿还本金10000元,偿还利息5000元。现要求三被告立即偿还借款17500元。三被告未答辩。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三被告出具的借据,证明被告杨怀树、张秀英向原告借款,被告王伟进行担保的事实。原告提交的借据因系原件,证据内容真实合法,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26日,被告杨怀树、张秀英向原告借款27500元,被告王伟为此借款担保,双方约定月息550元,即月利率20‰,借款期限为十个月,三被告于当日为原告出具借据一枚,后被告张秀英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5000元。本院认为,被告杨怀树、张秀英向原告借款17500事实清楚,被告杨怀树、张秀英应履行偿还借款的义务。被告王伟对被告杨怀树、张秀英的借款提供保证,双方未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间,被告王伟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2015年1月26日至2015年7月26日,原告的起诉未超过保证期间,故被告王伟应在担保的范围内对被告杨怀树、张秀英借款负连带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杨怀树、张秀英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海借款17500元;二、被告王伟对本判决第一项中的款额负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9元,由三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思维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乔慕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