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沂南民初字第3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沂南民初字第3106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被告:赵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9月7日以夫妻自行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庭审前,原、被告自行和好,原告李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于 洋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徐晓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