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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立民初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黄建鹏与丁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建鹏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立民初字第54号起诉人黄建鹏,住址深圳市罗湖区。2015年9月1日,本院收到起诉人黄建鹏的起诉状。起诉人以丁锐为被告,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欠款450000元及利息108000元(利息计算至被告实际还清之日止);2、被告承担诉讼费。本院认为,本案属于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由于起诉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就合同履行地进行约定,因此接收货币一方(即起诉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起诉人黄建鹏户籍地位于深圳市罗湖区,被告丁锐户籍地位于深圳市宝安区。起诉人并未举证证明起诉人与被告在深圳市福田区有经常居住地,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起诉人坚持诉讼,应依法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黄建鹏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余  冠  鹏审 判 员 邓  小  明代理审判员 胡    薇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刘伯男(兼)第2页共2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