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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莲执裁字第01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贾玉兰与被执行人马荣、马军赡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玉兰,马荣,马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莲执裁字第01192号申请执行人贾玉兰,女,1942年10月5日出生,回族,住西安市莲湖区白鹭湾小区**楼*栋*楼*户。被执行人马荣,女,1969年6月12日出生,回族,西安市市政一公司第一工程处职工,住西安市莲湖区白鹭湾小区21楼2栋1楼东户。被执行人马军,男,1978年1月14日出生,回族,西安市巴士股份有限公司职员,住西安市莲湖区沣镐东路302号院2楼18号。申请执行人贾玉兰与被执行人马荣、马军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8日作出的(2014)莲民初字第039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贾玉兰于2015年7月24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2100元。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马荣、马军已自觉履行。申请人申请撤销对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5)莲执字第01192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巩 杰执行员 张胜利执行员 唐国栋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林 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