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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澄商初字第0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亭支行与江苏华罗贸易有限公司、江阴丰达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亭支行,江苏华罗贸易有限公司,江阴丰达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任标,郑群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澄商初字第0531号原告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亭支行,住所地江阴市云亭街道太平路56号。负责人浦君,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天蕾、王凯,该行职员。被告江苏华罗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芙蓉路260号。法定代表人任标。被告江阴丰达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璜土石庄花港东路18号。法定代表人余峰。被告任标。被告郑群群。原告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亭支行(以下简称江阴农商行)诉被告江苏华罗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罗公司)、江阴丰达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达公司)、任标、郑群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阴农商行的委托代理人王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华罗公司、丰达公司、任标、郑群群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江阴农商行诉称:江阴农商行与华罗公司于2013年3月14日签订贸易融资主协议,华罗公司可使用的贸易融资额度为人民币3000万元。丰达公司为华罗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14年1月8日华罗公司在进口信用证来单付汇通知书上同意对外付款。任标、郑群群于2013年3月14日签有承诺书,承诺在最高债权限额3000万元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2014年4月8日江阴农商行为华罗公司垫款5508322.72元,故请求判令:一、华罗公司归还人民币垫款5508322.72元和自2014年4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二、丰达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任标、郑群群在最高债权限额3000万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华罗公司、丰达公司、任标、郑群群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华罗公司、丰达公司、任标、郑群群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14日,江阴农商行与华罗公司签订《贸易融资主协议》一份,协议内容主要载明:第一条贸易融资额度,1.1.1、华罗公司在下列约定的额度和使用期间内可向银行申请使用的贸易融资额度:金额为叁仟万元整,币种为人民币;华罗公司可以使用额度的期间为2013年3月14日至2014年3月1日;第二条贸易融资业务产品及其申请,2.1、本协议项下客户可申请叙做的贸易融资业务产品包括,信用证(即期信用证、远期信用证)、进口押汇(信用证项下进口押汇、托收项下进口押汇、T/T进口押汇)、出口押汇(信用证项下出口押汇、托收项下出口押汇)、出口发票融资、出口信用保险权益转让项下押汇、进口代付、打包贷款、提货担保、银行保函、其他(国际贸易融资授信);第五条担保,5.1、华罗公司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应由以下文件担保,该等担保文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保证人丰达公司与银行签订的编号为2013012600GB200025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第六条利息和费用,6.1、除在本协议或具体业务文件中另有约定外,本协议项下各单笔业务的利息自放款或银行对外支付或作出支付承诺之日起按实际融资金额和实际使用天数以一年360天或365天(依银行对于具体币种的相关惯例确定)为基础进行计算,6.2、如果华罗公司未按照本协议及本协议项下具体业务文件的约定偿还任何本金、利息和其他款项的,银行有权自该等融资本金、利息和其他款项逾期之日起按照逾期利率计收利息,直至客户偿还全部融资本息为止,逾期利率为本协议项下各具体业务文件所约定的利率水平上加收50%确定。同日,丰达公司与江阴农商行签订编号为2013012600GB200025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丰达公司自愿为华罗公司与江阴农商行签订的《贸易融资主协议》项下的全部债权提供保证,丰达公司所担保的最高主债权本金金额为叁仟万元整,被担保的主债权的发生期间为2013年3月14日至2014年3月1日。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最高主债权本金及其利息、汇率损失、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债务人依主合同、具体业务合同(或契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2013年3月14日,任标、郑群群向江阴农商行出具《承诺书》,《承诺书》主要载明,本人自愿为借款人华罗公司从2013年3月14日起至2014年3月1日止的期间内向贵行连续发生的借款行为在最高债权限额叁仟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2014年1月7日江阴农商行向华罗公司出具《进口信用证来单付汇通知书》,该通知书主要载明,江阴农商行按约于2014年1月3日开具编号为LC920114A00003的信用证,金额为983250美元,到期日为2014年4月8日,见票后90日付款;华罗公司于2014年1月8日签章确认,并且通知书第4条载明,该单据项下货款及银行费用,请你主动从我公司在你行的账户中扣付。2014年4月8日江阴农商行出具业务凭证,户名为信用证垫款本金,币种为人民币,交易金额为5508322.72元,转入户名为应解付汇待销账,款项用途为华罗公司信用证垫款。上述事实,有贸易融资主协议、最高额保证合同、承诺书、进口信用证来单付汇通知书、业务凭证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江阴农商行与华罗公司签订的《贸易融资主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协议签订后,江阴农商行依照协议约定办理该贸易融资业务产品项下事宜,在履行过程中,江阴农商行在承诺期限内依据协议约定为华罗公司开具了信用证,并对外垫付了款项5508322.72元。江阴农商行的行为符合与华罗公司之间的约定,华罗公司应诚信履行约定的义务,及时将款项交付江阴农商行,而华罗公司至今未支付垫款,故对江阴农商行要求华罗公司归还人民币垫款5508322.72元及按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丰达公司与江阴农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中约定了保证方式、期间、范围、及金额,华罗公司未付款,丰达公司对华罗公司的偿还义务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对江阴农商行要求丰达公司对上述华罗公司应当承担的垫款及逾期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主张,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任标、郑群群为华罗公司履行《贸易融资主协议》下义务向江阴农商行出具承诺书,该承诺书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华罗公司未按约付款,故任标、郑群群对华罗公司的偿还义务承担最高额为3000万元的连带责任,故对江阴农商行要求任标、郑群群对上述华罗公司应当承担的垫款及逾期利息承担最高额为3000万元的连带责任的主张,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华罗公司、丰达公司、任标、郑群群怠于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华罗公司、丰达公司、任标、郑群群承担。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江苏华罗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亭支行垫付款人民币5508322.72元及利息(以5508322.72元为基数自2014年4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计算)。二、对江苏华罗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江阴丰达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任标、郑群群在3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360元(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亭支行已预交),由江苏华罗贸易有限公司、江阴丰达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任标、郑群群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亭支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根据上诉请求,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预交第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5)。审 判 长  杨 奕人民陪审员  胡翰刚人民陪审员  韩福海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沈汉坤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