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泰济民初字第09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顾建妹与黄胜、林涌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建妹,黄胜,林涌,陈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济民初字第0944号原告顾建妹。委托代理人汪挺(系特别授权),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胜。被告林涌。被告陈珮。本院在审理原告顾建妹与被告黄胜、林涌、陈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之处,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建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20元,合计1242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审 判 长 尹红梅审 判 员 常继平人民陪审员 刘爱琴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高晓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