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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阆执字第10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严珈海申请执行胡占菊、吕兆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珈海,胡占菊,吕兆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阆执字第1099号申请执行人严珈海,男。被申请执行人胡占菊,女。被申请执行人吕兆平,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阆中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阆民初字第5542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严珈海申请执行胡占菊、吕兆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秦 国执行员 蒲剑平执行员 孙兴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余国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