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光民初字第8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光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光民初字第874号原告张某某,女,1992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光泽县。被告李某某,男,1991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光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是原告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3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厚平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叶 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