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郫民初字第28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文宗烽与成都西盛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郫民初字第2899号原告文宗烽,男,羌族,1983年4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茂县。被告成都西盛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法定代表人梁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文宗烽与被告成都西盛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文宗烽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文宗烽的撤诉申请合乎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宗烽撤回诉讼。审判员 杨文成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陈 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