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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中法立民终字第1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广东星晖房地产有限公司、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东星晖房地产有限公司,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分行,佛山市南海彬盈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正源房地产有限公司,佛山市正浩房地产有限公司,麦艳芳,袁敏杰,袁敏裕,袁国威,黄翠崧,刘端淳,佛山市南海区世景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正健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奔泰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世邦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建汇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骏卓建材物资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松杰建材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中法立民终字第1183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广东星晖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麦艳芳。委托代理人:韩晓东,广东东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柳凤,广东东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负责人:黄庆忠。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佛山市南海彬盈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刘端淳。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佛山市正源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自编号之一)。法定代表人:麦艳芳。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佛山市正浩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麦艳芳。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麦艳芳,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袁敏杰,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袁敏裕,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袁国威,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黄翠崧,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刘端淳,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佛山市南海区世景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自编号之一)。法定代表人:黄庆余。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佛山市南海正健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袁建钊。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佛山市南海奔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黄翠崧。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佛山市南海世邦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卢振祥。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建汇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戚小洁。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佛山市南海区骏卓建材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袁燕华。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松杰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袁燕玲。上诉人广东星晖房地产有限公司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1966-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诉讼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现上诉人住所地在佛山市南海区,佛山市禅城区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故请求撤销原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主合同为佛山市南海彬盈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广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分行签订的(2014)佛银授合字第320006《授信额度合同》,上诉人广东星晖房地产有限公司为保证人,贷款具体由广发银行佛山分行经营部审核发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涉案《授信额度合同》第二十二条约定:“合同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首先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该约定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广东银行佛山分行所在地位于佛山市禅城区,故禅城区人民法院依据有效的协议管辖条款作为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耿 翔代理审判员 周 辉代理审判员 麦闻文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陈美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