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048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胡×与罗×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04815号原告胡×,女,1971年2月20日出生。被告罗×,男,1969年11月1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与被告罗×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胡×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赵永海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范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