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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60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02深圳市信利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神达实业有限公司,韦海贵,黄东丽,冯勋锦,冯勇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信利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神达实业有限公司,韦海贵,黄东丽,冯勋锦,冯勇,韦飞雪

案由

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6063-1号原告深圳市信利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6011号NEO(A座)36楼A单元。法定代表人陈少青。委托代理人黄汉鸿,广东深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神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宝安区福永街道和平社区重庆路安达电子工业厂区2号厂房第七层。法定代表人韦海贵。被告韦海贵,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被告黄东丽,住所同上。被告冯勋锦,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被告冯勇,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被告韦飞雪,住广西马山县。上列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吴晓荣,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深圳市信利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神达实业有限公司、韦海贵、黄东丽、冯勋锦、冯勇、韦飞雪代理进出口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信利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3294元,保全费5000元(均已由原告预交),本院按规定收取案件受理费71647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   震人民陪审员 吴 宝 荣人民陪审员 曾 小 平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曾鸣(代)第2页共2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