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皋搬民初字第8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金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搬民初字第877号原告金某。委托代理人鞠东升。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某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金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金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赵容容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见习书记员 魏 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