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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皋搬民初字第8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金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搬民初字第877号原告金某。委托代理人鞠东升。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某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金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金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赵容容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见习书记员  魏 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