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上执民字第14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杭州洁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杭州市上城区近江家园5园业主委员会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上执民字第1455-1号申请执行人杭州洁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史兰法。被执行人杭州市上城区近江家园5园业主委员会。负责人:方恢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杭上民初字第124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28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杭州洁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人民币380338.28元,承担申请执行费560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杭州市上城区近江家园5园业主委员会所积累全体业主共有资金现存放于该业委会在中国工商银行账号为(12×××85)的账户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自即日起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杭州市上城区近江家园5园业主委员会在中国工商银行账号为(12×××85)的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89303.2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程煜峰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王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