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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古蔺执字第5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罗昭琴与李朝伟、高元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昭琴,李朝伟,高元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古蔺执字第599号申请执行人罗昭琴,女,生于1957年9月19日,汉族。被执行人李朝伟,男,生于1965年12月28日,汉族。被执行人高元会,女,生于1967年6月9日,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古蔺县人民法院(2014)古蔺民初字第138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了罗昭琴申请执行李朝伟、高元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李朝伟、高元会应归还申请执行人罗昭琴借款25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950元,同时还应承担本案执行费元。被执行人李朝伟、高元会未履行相应法定义务。执行中经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李朝伟、高元会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提供并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李朝伟、高元会未履行相应法定义务,应予强制执行。但被执行人李朝伟、高元会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亦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提供并已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可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确切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依法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相关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古蔺民初字第13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鹏审 判 员  王开亮代理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郭 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