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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菏开民初字第3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菏泽建鲁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鲁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菏泽建鲁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鲁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开民初字第386号原告菏泽建鲁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西城办事处吴堤口,组织机构代码69204581-5。法定代表人吴登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红军,山东天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鲁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丹阳办事处王庄社区东邻,组织机构代码74450892-3。法定代表人郭增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岩,山东信法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菏泽建鲁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鲁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菏泽建鲁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菏泽建鲁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菏泽建鲁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90元减半收取1445元,由原告菏泽建鲁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周登亮审 判 员  翟艳英人民陪审员  牛银姣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石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