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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获民初字第15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岳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获民初字第1572号原告岳某。被告刘某。本院于2015年9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岳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岳某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岳某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某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岳某承担。审判员  高素兰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孙梦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