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调确字第147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寇X1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调确字第14787号申请人寇X1,男,1971年11月25日出生。申请人寇X2,男,1963年12月29日出生。申请人寇X3,女,1966年2月25日出生.206。申请人寇X4,女,1969年6月16日出生。本院于2015年9月7日受理了申请人寇X1、寇X2、寇X3、寇X4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案依法适用特别程序,由代理审判员谢恩琦对人民调解协议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寇X1、寇X2、寇X3、寇X4因继承纠纷,于2015年9月7日经北京市昌平区城北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调解,达成城北民调字(2015)149号人民调解协议书,内容为:“一、寇X2、寇X3、寇X4认可寇X5与高X的公证遗嘱,表示尊重父母遗愿,自愿放弃对寇X5与高X房产的继承权,同意由寇X1一人继承;二、将寇X5与高X名下位于昌平县城区镇水关新村X号楼X单元X层X号,建筑面积X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优昌字第X号]的房产变更到寇X1名下。三、办理该房产登记变更手续所需费用由寇X1承担。四、本协议一式六份,当事人及本调委会各持一份,如申请司法确认,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五、本协议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调解协议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符合司法确认条件,应予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城北民调字(2015)149号《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代理审判员 谢恩琦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闫 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