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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民一初字第189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曾林虎诉被告新疆爽乐爽食品有限公司、刘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林虎,新疆爽乐爽食品有限公司,刘伟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一初字第1896-2号原告:曾林虎,男,1986年8月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吉木萨尔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小钢,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精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新疆爽乐爽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刘伟,该公司经理。被告:刘伟伟,男,1976年2月17日出生,新疆爽乐爽食品有限公司经理,住乌鲁木齐市。本院受理的原告曾林虎诉被告新疆爽乐爽食品有限公司、刘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曾林虎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林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曾林虎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勇刚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王亚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