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执字第5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4-03
案件名称
乔树松与河南一重起重机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树松,河南一重起重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573-1号申请执行人乔树松。被执行人河南一重起重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毛堂磊,任董事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长劳人仲案字第0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限内对该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河南一重起重机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审判员 蔡士霞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郑志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