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锡滨太民初字第003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秦建英与习海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建英,习海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滨太民初字第00387号原告秦建英。被告习海进。本院在审理原告秦建英诉被告习海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秦建英既未预交诉讼费、公告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且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杨 峰人民陪审员  肖锦秀人民陪审员  苏卓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法官 助理  毛瀚飞书 记 员  崔刚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