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滨太民初字第003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秦建英与习海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建英,习海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滨太民初字第00387号原告秦建英。被告习海进。本院在审理原告秦建英诉被告习海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秦建英既未预交诉讼费、公告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且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杨 峰人民陪审员 肖锦秀人民陪审员 苏卓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法官 助理 毛瀚飞书 记 员 崔刚刚 更多数据: